康贝网
今天是:
内科疾病
外科疾病
妇科疾病
男科疾病
儿科疾病
五官科疾病
皮肤科疾病
康贝首页 美容美发 两性·性爱 心理健康 美食天地 中医频道 育儿宝典 药品 医院 急救 化验 图片站 留言
药品
药品首页 | 药品大全 | 医药资讯 | 药物世界 | 药物常识 | 药酒秘方 | 用药指南 | 选购储藏 |
中药 | 西药 | 中成药 | 家庭药箱 | 中药常识 | 药酒常识 | 儿童用药 | 女性用药 | 外用药物 |
您现在的位置: 康贝健康网 >> 药品 >> 药物常识 >> OTC常识 >> 正文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康贝 文章来源:kb120.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5 17:15:30

Googl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 进人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查询更多常识信息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1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五批非处
    国际通用的处方药、非处方
    哪些药品属假药、劣药
    正确使用OTC药物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规定
    为什么非处方药还要分为甲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的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应具备
    卖假药最高可判死刑
    《现代中药临床手册》出版
    2
    3
    4
    5
    6
    7
    8
    9
    10

    站长:憨憨
    OICQ:67453010
    电话:13848598707
    投稿: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百度搜索GOOGLEYAHOO
     

    网站合作、内容监督、商务咨询:13848598707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点这里在线提交
    Copyright © 2002--2006 康贝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康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