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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患者能否结婚生育

作者:康贝 文章来源:kb120.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4 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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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肺结核病俗称肺痪病,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轻型肺结核,经过合理治疗、痊愈后是可以结婚的,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痰内无结核杆菌;病灶已痊愈,硬结钙化;病灶稳定后观察一年左右,无不良变化。
    如果病情不稳定,痰液中还带菌,婚前婚后的操劳可能使疾病恶化,并传染给爱人。因此,肺结核病患者必须经肺科医生同意,方可考虑结婚。如在结婚后发现一方患有肺结核病,另一方应在精神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患者,协助医生督促患者坚持规则服药。在现代医疗条件下,只要共同努力,认真治疗,肺结核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
    大多数肺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状态是比较差的,但也有部分休养期的患者,由于状态较好,生活又较安逸,性欲有可能稍为亢进,易于冲动,而纵欲过度会大大消耗体力和精力,使身心疲惫不堪,这对结核病患者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肺结核病患者应该节制性生活。由于各人的病情不同,节制程度也应有区别。病情处于急性、恶化阶段,绝对禁止性生活。活动性肺结核病的患者,即使病情已明显好转,也不宜过性生活。只有当病情基本稳定,才可以开始过性生活,但也应有一定限制,如最初每月一次,以后可根据身体状况而定。性生活后出现发热、多痰、无力等症状时,应停止性生活。已婚的患肺结核妇女,应采取避孕措施,治愈后才能考虑妊娠。肺结核活动期的女子是绝对不能妊娠的,因为妊娠时膨大的子宫会压迫肺脏,使肺容量减少,呼吸快而浅,影响人体的血氧含量;妊娠期机体新陈代谢、血液循环、内分 泌功能均有改变,孕妇的生理负担增加;妊娠反应常引起恶 心、呕吐,可影响营养的吸收,减弱孕妇的抵抗力,这些都 会影响肺结核病的治疗和康复。
    此外,产后的子宫会产生大量的蛋白质分解酵素,它可 溶解子宫内的纤维组织,使子宫复原,但是这种酵素又可经 血液流到肺组织内,使结核灶周围的纤维组织溶解,病灶液 化形成空洞,病情恶化。加上分娩时的出血、产程中过度紧张和疲劳,以及产后哺乳等操劳,也都会使病情恶化。更严重的是,结核病灶可经血流播散全身,从而危及生命。
    不适宜妊娠的肺结核病患者如果发现意外怀孕,应在6~8周内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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